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76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载体建设,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13日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进行知识更新的重要载体,是全省重要行业、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提升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示范引领、特色鲜明、注重实效、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全省重要行业和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实行分批建设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力社保部门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规划,监督指导基地运行管理。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省直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是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基地运行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申请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在本行业(产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培训场所以及与所承担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具备远程教育条件,能够满足一定规模网络培训要求。实践性强的领域,还需具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二)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的,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且在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队伍。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登记管理、经费管理、后勤保障,以及培训效果考核评估、跟踪反馈等。
(四)围绕浙江经济发展重点产业和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具备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000名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五)具有继续教育资源开发的师资、场地和技术条件,具备每年围绕本专业、本领域开发1个专业课程资源的能力。
第七条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省人力社保部门统一部署,由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经省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认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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