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发〔200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5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5〕10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22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7〕12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全面推进科教兴省战略,深入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更多地引进各类人才尤其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参与我省现代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稀缺要素。当前,要围绕浙江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抓住新世纪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有利时机,大力引进各类高科技、复合型、紧缺型的留学人员来浙江施展才华,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上述留学人才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根据我省实际,重点引进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秘密的人员;我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引进留学人才遵循市场配置、出入自由、人尽其才的原则。要着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才引进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以此吸引留学人才、用好留学人才。
(四)鼓励留学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浙江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可以技术、货币、实物等出资创办或入股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可以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可以到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或本省驻海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可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
(五)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留学人才担任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职务;聘任优秀留学人才担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顾问或咨询专家。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
(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留学人才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可向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申请《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省级人事部门统一印制、颁发);其中对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才,按国家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留学人才可凭上述证件用作身份证明,并享受相关待遇。
(七)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才要求取得我省常住户口的,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外籍留学人才(含随行外籍直系亲属)可凭《外国专家证》及其他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对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根据其本人意愿,经批准可给予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八)简化留学人才出入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方便。外籍留学人才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常住或定居的外籍留学人才(包括配偶、子女),根据其需要,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给予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留学人才,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至5年,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短期在浙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在华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发给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九)留学人才的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随迁在浙落户,并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随迁的国内直系亲属属农业户口的,可准予在落户地办理“农转非”。对留学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当地有关部门应妥善安排。随迁子女在本省参加中考或高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三、从优确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基本待遇
(十)留学人才来浙工作的报酬和待遇应与其本人能力、贡献相挂钩。由本省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由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到国有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技术入股或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按企业连续3年新增产品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付给报酬。
(十一)留学人才来浙工作,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由用人单位聘任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没有在国外取得与国内相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经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十二)留学人才来浙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年限等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才配偶来浙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留学人才需补缴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十三)引进的留学人才来浙定居,用人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并帮助落实相对较好的住房条件;允许留学人才租用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留学人才可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按规定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外籍留学人才可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