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行〔2015〕7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沪财行〔2014〕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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