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资环〔2023〕4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我们对2020年制定的《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质量森林浙江打造林业现代化先行省的意见》《浙江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林业局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 省林业局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各地做好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五条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基础工作任务、试点示范任务,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需支持的林业重点工作等。
第七条 基础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国土绿化美化。造林、森林质量提升、“一村万树”示范村建设、生态廊道建设、森林碳汇能力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天然林保护修复等。
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互花米草防治,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古树名木保护等。
现代林业经济发展。森林古道修复、林下经济、油茶等木本油料发展、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等。
林业基础能力建设。森林防火,林区道路建设,林业科技推广和标准化示范,国有林场建设,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基地建设和种苗培育,林业资源和碳汇调查监测,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等。
第八条 试点示范任务主要是聚焦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先行示范等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立足林业领域,盘活林业资源,打造具有林业辨识度、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志性成果。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通过因素加权计算确定资金额度。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如下:
工作任务(80%)。包括基础工作任务和试点示范任务。其中,基础工作任务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任务量确定,试点示范任务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
资源面积(10%)。根据省林业局统一组织的林业资源调查面积确定。
财力状况(5%)。根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
绩效因素(5%)。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良且专项资金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市县予以补助。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的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全省林业发展规划,适时优化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十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林业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工作任务,并组织申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林业发展实际,按照申报要求上报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省林业局对各地上报的基础工作任务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同时对各地上报的试点示范任务按照申报、评审、公示、确定等程序开展竞争性选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会同省林业局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可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
市县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要求执行。
市县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市县,严格控制新增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