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9〕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九批)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市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东营市市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有效调控市场,确保食用油安全,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市级储备食用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食用油经营管理与监督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管理科学、调控有力、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储备食用油所有权属市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市级储备食用油的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级储备食用油的管理工作,组织储备落实和动用报批,维护食用油市场价格稳定,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市级储备食用油收购价格。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拨付市级储备食用油储存(含轮换)费用和利息补贴,对市级储备食用油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发行负责安排市级储备食用油收购、调运、轮换的贷款资金,做好信贷监管。



第二章  收  购



第七条  市级储备食用油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

第八条  市级储备食用油品种为大豆油、花生油等食用油,品质等级和卫生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九条  市级储备食用油由承储企业按照确定的品种、等级、价格收购。

承储企业收购储备食用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市级储备食用油的储存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补贴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参照省级储备食用油补贴标准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贷款利息按市农发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补贴,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季度拨补。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市级储备食用油的储存费用和贷款利息。

市农发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提供专项收购资金。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专户,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食用油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食用油由储存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并且符合食用油承储条件的食用油加工龙头企业、批发经营企业集中代储。

第十三条  根据市级储备食用油规模,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容量2000吨以上(含2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

(三)具有油脂装卸、输送、计量、消防等设备设施;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油脂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食用油质量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

(六)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近两年内没有违反粮油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七)近两年内没有因经营或者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政府调控需要,执行本市对市级储备食用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市级储备食用油储存地点;

(三)对市级储备食用油实行专罐储存、专账记载、专人保管,保证储备食用油品种数量真实、质量优良、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四)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级储备食用油的调入和调出;

(五)在保证数量真实的前提下,按要求保持一定数量的小包装库存;小包装上须有产品名称、等级、净含量(千克或者升)、生产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QS标识等;

(六)及时报告市级储备食用油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市级储备食用油购、销、调、存情况;

(七)按规定编制市级储备食用油业务、财务、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市级储备食用油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雷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食用油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因政策变化或者承储企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市级储备食用油承储品种、规模或者总体布局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及时作出调整;需要调整承储企业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及时作出调整,并由调整后新确定的承储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市级储备食用油承储工作。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调整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收回原承储企业资金,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因企业原因调整造成的价差亏损由原承储企业负担,因政策原因调整造成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负担。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食用油原则上每年轮换一次,最长储存期不超过18个月。每年12月份,承储企业书面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农发行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发行审核下达年度轮换计划。

第二十条  按照推陈储新、均衡轮换、成本不变的方式,以当年新产食用油与库存食用油等量兑换。散装储备食用油实行换罐轮换,不得架空;小包装储备食用油轮换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市级储备食用油轮换发生的正常损耗、价差亏损或者收益,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食用油的动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