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3〕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制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负责本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申报推荐、考核认定、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