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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林科〔202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浙林防〔202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遴选管理办法》已经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1年8月11日

 

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 “两进两回”行动的意见》等精神,规范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遴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林业乡土人才在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助力乡村振兴、山区跨越式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的头雁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乡土专家,指在浙江省范围内的林业企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经营大户中直接从事林业生产,应用技能突出、示范带动显著、群众认可度高,为当地林业经济发展和林农增收致富做出较大贡献的高素质农民。

  第三条 林业乡土专家重点遴选在山区或乡村从事城乡绿化美化、生态资源保护(灾害防控)、林业产业发展及生态文化传承中,兼具科技和经营技术的农民专业人才。

  第四条 林业乡土专家的遴选和复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省级林业乡土专家原则上在市级林业乡土专家中推荐产生。

第二章 申报和遴选

  第五条 林业乡土专家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四项:

  (一)思想政治素质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社会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奉献精神。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围绕资源增长、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勇于创新,大胆试验,在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具有创新技术或创新方法。

  (三)生产技术水平高。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过硬的技能,是当地林业某一领域、某一方面公认的林业技术能手,并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和传授能力。

  (四)规模经营效益好。从事林业生产经营5年以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现代林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程度高, 产、销、贸一体化协同发展,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五)示范带动辐射广。能充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积极开展林业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应用,主动为同行业小微企业、合作社、农户送智解难,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起示范带动作用,在本区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六条 申报人应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申报(复选)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业(执业)资格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科技成果等相关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六)个人征信记录(近一年内有效)。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条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林业乡土专家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林业局。

  第八条 遴选程序

  (一)浙江省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当申报材料无法全面直接反映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能力等情况时,可根据需要组织面试答辩)。

  (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聘任为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推荐参加国家级林草乡土专家、“浙江农业之最”创造者或主要技术指导者等评选。

  (二)对于符合浙江省林业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要求的,可直接申报相应技术职称。

  (三)优先参加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作为林业科技和产业类等项目的实施主体。

  (五)支持参加各类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产品推介活动,积极拓展市场,扩大对外影响。

  第十条 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理论,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二)定期参加农林业部门组织的科技服务、灾后生产自救等活动,积极引进、推广林业科技新成果,带头做好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普及工作。

  (三)及时为当地林农传授专业技术,指导解决技术问题。每年至少带动周边林农10名,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授课3次、培训农民100人次。

  (四)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林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复选和管理

  第十一条 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聘任后每3年复选一次,优保劣汰。

  第十二条 参与复选的林业乡土专家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申报(复选)表,提交被聘任为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后所做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复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四条 通过遴选和复选的人员,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和发证;对应复选而未参加复选或复选不通过(含超过65周岁)的人员取消其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称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称号:

  (一)在申报和复选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二)放弃原职业从事其它职业,或者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

  (三)所提供的技术、产品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

  (四)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原因被取消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称号的,3年内不予受理重新遴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培育一批“爱林业、懂技术、善经营、有情怀”的基层林业乡土人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遴选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13 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现将《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遴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对象等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人才是创新的根本。加快林业科技创新推广,首先要坚持人才优先,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营造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习近平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