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2012〕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5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5〕10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中小企业局 省金融办 浙江银监局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服务方向,明确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两创”总战略,坚持积极扶持和有效监管相结合,适度审慎和鼓励创新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能力。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分级审核、属地管理、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制定完善政策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加快培育一批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担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运行规范、模式多元、风险可控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二、创新服务机制,促进行业发展
(三)坚持融资性担保核心主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
(四)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和履约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优化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结构。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加资本金、实施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规模,提升实力。逐步优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权结构,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法人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
(六)提升融资性担保行业人员素质。建立培训和考核机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七)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区域性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促进业务交流、开展教育培训、实现信息共享、提升行业形象等方面的作用,面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
(八)建立扶优汰劣的有序发展机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性、监管力量配备、政策扶持力度等相适应。各地要重点扶持主业突出、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积极培育融资性担保行业龙头;逐步淘汰实力弱、业绩差、风险高、不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九)不断完善各项财税扶持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方式,提升和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服务能力。鼓励地方财政出资设立服务本地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善考核制度,提高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积极性。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及时向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报营业税减免资格,并为已获得减免资格的担保机构做好减免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研究出台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能力。
(十)推进中小企业再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在增信、分险、促进银担合作等方面的再担保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立财政出资的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加快构建覆盖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担与转移机制。
(十一)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积极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双方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支持力度,在风险定价原则基础上,积极落实利率优惠政策。
(十二)加快融资性担保征信体系建设。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业务管理水平,探索推动具备一定资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