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1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0〕2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罹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提高大病医疗保障水平,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
)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22号)规定,现就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参加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参加省级子女统筹医疗人员;
(三)参加省级医保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
二、资金筹集
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5元。其中,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70%从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30%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70%从子女统筹基金中划拨,剩余30%从职工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所需的大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