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土资发〔2006〕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自2002年省政府下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
)以来,全省许多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村级安置留地工作,对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拓展就业渠道,推进劳动力结构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的地方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政策把握不准确、工作开展不平衡、指标分配不公平、项目选址难落实、供地方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渠道
各地要站在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从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农村、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强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角度出发,准确把握省政府提倡实行留地安置政策的内涵和目的,积极拓宽征地安置的有效途径。
各地要在充分尊重和维护农民意愿和权益的前提下,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不能搞“一刀切”。既可以继续实行留地安置政策,也可以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失业、养老等保障制度等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问题。
二、努力健全村级安置留地管理制度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规划实施、建设用地供给潜力、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政府财政支付能力等条件,合理设定村级安置留地的实施范围、对象和标准。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2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建设需要(不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可安排村级安置留地指标。具体安置留地标准以实际被征收的农用地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0%。各地要将村级安置留地指标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安排使用相挂钩。
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土地分等定级、二三产业收益水平以及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村级留地中二三产业用地比例以及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和建筑体量,维护实施村级安置留地的村际间土地收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要建立村级安置留地指标结算制度,对安置留地指标的核定、使用以及预支、调剂实行台帐管理。安置留地台帐可作为安置留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的依据。
三、依法规范村级安置留地开发利用
村级安置留地的开发利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实施具体建设项目的,其土地所有权性质可保留农村集体所有,办理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