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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06〕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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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和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实施奖扶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奖扶制度是在各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其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及发放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不再生育、不再收养的夫妇,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发放奖励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奖扶对象。代理发放机构为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奖扶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奖扶对象开设一个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扶助金划入每个奖扶对象的个人账户。奖扶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卡)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奖励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三)奖励扶助的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经费除省奖励扶助专项补助经费外,其余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省定资格条件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全市统一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省定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