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1-19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中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删除第五条。

删除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文书受理岗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

将第七条第二款“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后,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意见栏’签署意见,通知文书受理岗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备案登记信息,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文书受理岗意见’栏签署意见后,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备案登记信息,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将第七条第三款“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的,或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未按规定加盖印章的”修改为:“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未按规定加盖印章的”;将“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修改为“并责令限期改正”。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将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修改为:“本规程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件和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件和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12〕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