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函〔2020〕52号
备注:2021年11月11日调整为主动公开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4日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助力省域治理现代化,根据《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8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立足浙江实际,按照需求导向、创新驱动、分类推进、安全可控的原则,以公共数据平台为支撑,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鼓励各类社会力量进行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释放数据红利,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
1.建立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2020年8月底前,制定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数据开放工作体系和工作流程。2020年底前,制定公共数据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评审办法。(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配合)
2.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遵循依法开放的原则,积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建立数据开放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确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计划。2020年8月底前,按照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的原则,登录浙江省公共数据平台,完善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目录。2020年底前,原则上省级单位新增开放数据集5个以上;各设区市新增开放数据集150个以上。(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3.推进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开放。2020年8月底前,制定浙江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级有关单位配合)2021年6月底前,根据国家和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制定本系统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实施细则。(省级有关单位负责)2020年底前,制定公共数据脱敏技术规范。(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级有关单位配合)
(二)促进公共数据合法有效利用。
1.发展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将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发展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以开放公共数据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公共数据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开发利用,提升省域治理现代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大数据局、省经信厅配合,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2.推动数据融合应用创新。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行业数据合作交流机制,加强数据资源整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放自有数据,引导和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促进数据融合创新,形成多元化的数据开放格局,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开放数据开展应用示范,带动各类社会力量开展公共数据应用创新。2020年底前,举办浙江省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大赛。(省大数据局、省网信办、省经信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