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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2019年修订版】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2019年修订版】


  (2000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9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3号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远郊区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范围,由远郊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条 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劝阻制止也不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的,依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