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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即墨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即墨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即政发〔202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即墨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即墨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青政发〔2021〕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政策

重点从创新平台建设、研发投入、成果产出、知识产权战略、技术交易转移、技术改造、数字经济、质量品牌建设、金融支持、绿色集约发展、提升经营管理、承担社会责任12个方面进行扶持。

(一)支持企业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1.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青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评的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分别按照青岛市奖励额度的50%、30%给予配套奖励。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认定条件、绩效评价、申报管理等根据 青岛市即墨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3.对新认定为青岛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院士科研资助30万元;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博士后科研资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协,各镇、街道、功能区)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 财税[2021]13号公告)规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5.对当年获得国家、省、青岛市自主创新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项目,按照项目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以承担单位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享受青岛市研发费用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青岛市补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6.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三)促进企业科研成果产出

7.对新获得青岛市级以上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按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8.对本区企业研发生产的新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成套装备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9.对入围青岛市“市长杯”小微企业创新大赛复赛资格的项目,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四)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0.对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11.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山东省、青岛市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同一奖项既获山东省奖励又获青岛市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12.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奖励时累计不得超出相应的最高标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五)支持企业技术交易和转移活动

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和关键技术应同时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有偿预定补助、研发费用补助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度进行补助。

13.企业委托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行业骨干企业等有偿订制研发科技成果和共性关键技术并实施产业化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14.凡我区企业引进或输出技术成果,并在科技部门技术交易系统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六)激发企业投资活力

15.实施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在我区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新上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500万元的(均为不含税价,单台设备不含税价不低于1万元;仅限生产、研发、检测设备,不包含二手设备,下同),给予设备投资额12%的补助,补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由市财政予以奖补。(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七)支持发展数字经济

16.对入选青岛市“十佳场景示范”的,给予50%配套奖励,奖励资金以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并与技术改造、工业互联网改造资金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度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17.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具体奖励实施办法按《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意见》(即政发[2021]1号)执行。(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八)强化企业质量品牌支撑

18.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19.对新获评的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青岛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20.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申报企业或组织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给予申报组织1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给予该组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21.对主导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企业,按照不低于青岛市级标准化资助奖励标准给予资助奖励。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22.帮助品牌企业开拓市场。对我区职能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参加的境内外重要展会,经区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展位费、搭建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其中搭建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单个企业单次展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

(九)建设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

23.强化基金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