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住宅危险房屋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住宅危险房屋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政发〔2003〕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市住宅危险房屋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城市住宅危险房屋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我市城市住宅危险房屋,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竣工在八十年代的全市各类城市住宅危险房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私人自建住宅和已列入旧城改造的城市住宅危险房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宅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住宅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房屋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危房处理的检查、监督工作,各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危房处理的检查、监督工作。

市、县(区)应成立危房解危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第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房屋安全鉴定专门机构。

第六条 危房必须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确认。

第七条 被鉴定确认的危房,根据危险等级及专家意见、建议,由其房屋所有人负责处理或实施解危。

第八条 危房所有人在处理危房时,应顾全大局,并切实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使危房得以安全处理。

第九条 建设、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危房解危工作应密切配合。

第十条 危房原出资建设单位或危房现产权人相对集中的单位为该危房处理的牵头、协调责任单位,具体由当地危房解危工作办事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 危房解危牵头、协调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危房所有权人向房屋鉴定机构提出鉴定委托,并将鉴定结果告知全体房屋所有权人;

(二)组织危房所有权人成立危房解危工作小组,推选代表,商讨并确定解危方案、措施及相关事宜;

(三)组织危房所有权人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危房解危的适修性评估,组织协调危房纠偏、加固修缮处理工作或房屋重建的委托设计、方案会审、工程招投标等工程前期的相关工作;(四)组织危房所有权人做好对工程资金运作的公开或定期公布工作;对竣工新房进行合理安置等;

(五)牵头负责对工程进行决算;负责整理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工程后期工作。

第二章 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检查房屋质量状况,发现房屋质量隐患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有关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鉴定后,应在鉴定文书中载明被鉴定房屋的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并将鉴定文书及时反馈给委托人,同时抄告当地危房解危工作办事机构。

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也应在相应的鉴定文书上载明。

第三章 处理

第十四条 对被鉴定为危房的,一般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