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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重点出口企业退(免)税服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重点出口企业退(免)税服务措施的通知 【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8〕2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6-11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重点出口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促进全省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对省重点出口企业优化退(免)税服务措施通知如下:
一、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省重点出口企业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与落实出口退(免)税服务工作,帮助出口企业认真分析和解决出口退(免)税工作中碰到的问题,采取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督促提醒出口企业做到七个“及时”,即: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时取得报关单;及时进行报关单网上确认;及时收汇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及时收齐出口退(免)税单证及相关资料,申报办理退(免)税;及时查收退税款,进一步提高出口退(免)税申报质量和效率。
二、简并申报资料,实行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办法。清理简并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减少报送主表32份和附列资料21项,切实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同时,在省重点出口企业中率先推行出口退(免)税远程预申报系统,方便企业退(免)税申报。对实行自动核销方式的重点出口企业,依据从外汇局接收的电子数据及外汇局提供的核销清单进行审核,可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