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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市监发〔2022〕10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有关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单位申报、市局推荐、专家评审的原则,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企业等遴选了30家单位建设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为加强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负责工作站建设的宏观管理及工作督导,具体工作由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承担。

各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具体业务指导及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工作站应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不得以工作站名义从事有偿知识产权服务,不得擅自以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与工作站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省市协同、动态管理”的原则,省局联合各市局对工作站进行年度评价,对不具备工作条件、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的工作站予以撤销。

第五条 工作站的名称应统一规范,一般为“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园区/企业)工作站”。

二、工作内容及运行要求
第六条 工作站应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和优质资源,负责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风险应对、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具体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和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业务指导,为企业提供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管理规范等业务指导,解决实际问题。
(三)常态化搜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困难,集中统一研究对策,并及时向省局反馈。
(四)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为企业参加境内外经贸活动提供及时、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五)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向市场主体宣传专利裁决、调解等纠纷处理途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六)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工作。

(七)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工作站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应有管理人员(可兼任)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行及与省局的工作联系事宜,工作站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省局报备。

第八条 工作站应制定、实施工作计划,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省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年终报送工作总结。
三、检查评估
第九条 工作站首次设立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工作站有效期满后,省局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运行。继续运行的工作站将重新公告。
第十条 年度评价采取报送总结材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市局对本市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省局对全省工作站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一条 年度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建设:包括机构设置、办公场所、人员配备情况、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工作情况:包括协调调解、仲裁、公证等知识产权保护资源,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情况;为企业提供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管理规范等业务指导情况;为企业参加境内外经贸活动提供及时、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情况;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情况;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工作情况;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评估工作站是否按要求对资金进行了规范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工作站应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妥善保存有关的文字、影像资料,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 工作站的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对评价不合格的工作站,限期予以整改。省局对检查评估结果进行反馈。

四、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批准撤销,并对外公布。

1.自行退出。工作站在运行过程中,因环境条件变化等客观原因难以继续开展工作的,可通过市局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撤销该工作站。

2.责令退出。存在明显问题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或连续两年检查评估不合格,未能发挥职能作用的,由省局决定撤销该工作站。

第十五条 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经所在市局向省局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一)建站单位名称变更;

(二)工作站地址变更;

(三)因建站单位组织结构变动或股权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

(四)建站单位独立法人资格丧失。

五、保障和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省局及各市局共同推进工作站建设,支持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数据资源共享和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一)对于符合使用权限要求的相关文献数据库、信息化建设等资源向工作站开放共享;

(二)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时,积极提供法律咨询、业务指导;

(三)根据工作站培训需求调配骨干师资力量,为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培训;

(四)组织参加相关知识产权业务交流和考察活动;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

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2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