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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衢政发〔2009〕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需要修改,列入需要修改目录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逾期未作修改的自动失效,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执行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就业长效机制,构建和谐社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就业工作的优先地位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创新、富民强市”战略的重要方针,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共建共享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服务,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二、完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

(二)扩大帮扶对象范围。在继续做好“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户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到国土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认定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经残联认定的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残疾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有效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其持有的《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行失效。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不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5〕36 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该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规定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6〕30号)规定核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从首次核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享受补贴政策期满前已中断享受的“4050”人员再次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从首次核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相关政策实行收费减免优惠,并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逐步实现对辖区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安置。

(五)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通过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提供空岗信息等多种方式,实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护)、“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六)切实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县(市、区)要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为载体,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创新就业服务新模式,为就业服务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和创业工作,努力使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积极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帮扶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补贴。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吸纳衢州籍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市本级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城乡社区管理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高校毕业生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执法部门录用公务员,应向高校毕业生倾斜,以优化基层干部队伍年龄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任职工作。大力推进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

(八)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村的试点,使农村劳动力享有平等的就业服务。引导我市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部队复员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畴。

(九)引导和帮扶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的转移就业服务,鼓励纳入规范管理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向农村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服务。鼓励和引导各地投资开发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要紧密结合劳动者转移就业需求、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新开工建设项目和园区企业用工需求,进行实用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

(十)加大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针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适合就地就近就业的特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措施,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扶持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提供培训和岗位补贴、加强就业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

(十一)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市政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

五、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制度

(十二)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整合面向不同群体的创业优惠政策资源,特别是加强对创业主体在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的支持,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不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大力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十三)实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费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持《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返乡农民工(指在原就业地参加过失业保险,失业后持有原就业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职工手册》的失业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自其在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持《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余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 “三服”、“三管”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创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十四)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所需资金由财政筹集。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由市人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持《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项目情况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确需续贷的,可续贷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一名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合伙者不超过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财政全额贴息(续贷不贴息)。对其他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续贷不贴息)。

(十五)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