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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



湖州市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力打造“无欠薪湖州”,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租赁经营企业应当支付而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采取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用他人场所从事纺织服装、商贸零售、餐饮娱乐、家居用品、装饰装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劳动保障监察现行管辖权限,由各县区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推进工作,建立情况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