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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6〕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建立科学合理、权责分明的工作管理体制和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遵循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和各区、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统一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教育系统教师、卫计系统卫计技术人员、文化体育等行业专业人员的招聘由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报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

  (三)接受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考察;

  (六)公示拟聘人员;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条件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编制使用计划,结合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公开招聘工作计划,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社保部门。

  第八条 招聘岗位条件设置应符合事业单位职能和岗位职责要求,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限制户籍范围。

  第九条 招聘岗位专业设置以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基础性岗位原则上按专业大类进行设置。专业性岗位可以按专业名称设置,但应将相近相关专业纳入范围。

  第十条 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放宽到45周岁。

  第十一条 有执业资格限制的行业(岗位),可以通过学历加行业(岗位)任职资格的形式设置招聘条件。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事业单位的名称或基本情况;

  (二)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

  (三)报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四)招聘的方法和主要程序;

  (五)报名的方式和时间地点;

  (六)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和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

  (七)查询有关信息的网站及咨询、监督电话;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聘公告应当通过人力社保门户网站、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报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发布补充公告。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技能等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招聘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电子邮件报名、网络系统报名等方式。现场报名应在招聘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后进行;通过电子邮件和网络系统报名的,在招聘公告发布后即可报名,但有效报名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方式报名,提交的报名材料须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双人并行方式,一般安排初审、复审两轮。人力社保部门对审查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报考资格的人员,招聘单位应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条 考核一般是根据岗位职能和要求,综合考察应聘人员的德才素质,进行定性分析评价,决定聘用与否。

  第二十一条 下列引进人才可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引进后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应聘人才在2人及以上的须以考试方式确定聘用人选。

  第二十二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考试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低于招聘计划数的3倍,不足规定比例的,一般应当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并告知报考人员。对于紧缺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开考比例。紧缺岗位一般指经过2次公开招聘都无法开考的岗位。

  第二十四条 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答辩式面试、情景模拟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实务操作、专业技能测试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执行考官抽签分组机制,面试考官从全市考官库随机抽取,每个面试小组由5名或7名考官组成。面试执行招聘部门和单位考官回避制度,区、县(市)应执行异地执考。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对面试考生的评分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独立进行,并实行实名制。面试期间,面试考官不得有影响考生面试或影响其他考官对考生公正评价的表情、语言和行为。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点实行封闭式管理,一般由面试区、候考区、候分区、考务办公室组成,面试区、候考区和候分区实行隔离。与面试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第二十八条 面试成绩应当天公布。面试过程应全程录像或录音。面试原始资料、录像录音要保留一年备查。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九条 根据招聘公告精神,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入围人员。

  第三十条 体检由人力社保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执行,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招聘单位可根据岗位实际,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其他体检项目(含体能测试)。

  第三十一条 体检应当在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医疗机构和主检医生应按要求如实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并由体检医疗机构在体检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体检前,体检组织部门应当告知考生体检注意事项,并向考生明确体检纪律。体检时,须认真核实考生身份。体检结果应及时向考生公布。

  第三十三条 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除按规定应当场或当日复检的项目外,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