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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8〕20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1-28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和退税进度,经研究,现将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八条、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