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行动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行动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2〕16号

生效日期2022-10-19失效日期2024-12-3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部署,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7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 ( 青政字〔2022〕4号)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行动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家政服务业做实做好,办成爱心工程”的指示精神,聚力打造“六个城市”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家政服务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紧紧围绕“一老一小”社会服务需求,聚焦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不足、职业技能水平不高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绩效化的工作思路,建立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养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项目,加快培养一批素质高、技能强、服务优的从业人员队伍,满足居民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以“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为抓手,自2022年起,利用三年时间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项目,面向全市从事养老护理、病患陪护、长护险照护、健康管理、家政服务(含收纳、保洁)、育婴、家庭餐制作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组织开展技能素质培训,计划培训5万人次,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建设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分别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教材和教材大纲进行审核。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编写、印制通用知识培训教材;负责建立培训考试知识题库、组织考试、证书发放等工作。做到培训教材统一、师资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统一,构建我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一体化、标准化培训体系和考评体系。

四、实施范围和条件

对按规定纳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在岗从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且与机构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参加技能素质提升行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给予承办机构培训补贴。

本通知执行期内,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均可参加一次通用知识项目培训,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该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其他政府补贴类培训不得重复享受。再次参加培训应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次培训。

五、承办机构、项目内容和补贴标准

(一)承办机构

1.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在满足场地和师资力量的前提下,均可申请承办培训任务,不设置门槛,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办机构,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与其签订服务协议,面向全市家庭服务业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

2.各承办培训机构需具备与培训项目、培训等级相对应的师资力量和场地设施,每个专业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授课教师,授课教师应具备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项目内容和补贴标准

1.通用知识培训。通用知识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心理照护、沟通交流、仪表仪容、服务规范、法律法规有关常识、安全常识、疫情防控、常用急救技能等。

2.技能提升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和行业紧缺技能人才需求,适时调整项目专业(工种)并在每年年初公布。

(三)补贴标准

1.通用知识培训按照每人27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项目类别,按照初级每人450-750元(含等级认定费用,等级认定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下同)、中级每人950-1150元、高级每人1150-145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2.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建立培训考试知识题库、组织合格考试、证书发放等工作,按照通用知识培训每人不超过30元标准,技能提升培训考试合格学员每人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项目实施

(一)项目组织。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实时发布项目培训进度清单,家庭服务机构根据项目清单组织在岗从业人员报名,就近分期分批到培训机构参加项目培训。培训机构将培训学员报名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符合项目培训条件的人员生成《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培训学员备案花名册》。

(二)项目备案。培训机构应于完成培训项目学员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请开班(每个班次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提报学员备案花名册、开班备案表,上传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表、师资情况等信息。对于完成培训项目学员备案超过3个工作日未申请开班的,培训机构申报的备案信息自动作废,涉及培训项目备案指标继续纳入项目清单向社会发布。

(三)项目确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对开班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四)项目培训。审核通过后3日内培训机构需及时组织通用知识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无故未按时开展培训工作的取消开班信息。培训机构应对培训过程录制并保存视频、照片资料(每半天不少于2次培训视频记录,每次不少于1分钟,开班和结业照片资料等),培训机构要建立完善的业务档案,保障项目可查询、可追溯。

(五)项目监督。具体包括:

1.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共同组建“青岛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行动”核查工作专班,制定核查工作清单,对第三方机构、培训机构的工作进行核查,对每个班(期)次培训课时、培训学员出勤情况等进行核查,对等级认定(结业考试)和满意度调查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培训机构将核查和监督记录、照片、视频资料整理成册按照班(期)次建立核查档案。

2.承办培训机构按计划完成培训课时后,由第三方机构对达到出勤率的学员统一组织考试(通用知识培训项目考核理论知识,技能提升培训项目考核理论和实操),我市具备开展等级认定条件的专业应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其他专业组织合格考试。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把关,确保等级认定和考试真实反映培训质量。每个培训班次结束后,由核查工作专班组织对项目班(期)次开展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超过95%的,按考试合格人数给予全额培训补贴;满意度低于95%的,按照每下降满1个百分点,扣减1%的培训补贴。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分别负责将等级认定、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作为承办培训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行动培训项目补贴的依据。等级认定费用由承办培训机构承担。

(六)证书发放。对纳入等级认定范围专业的考试合格人员由职业等级认定机构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未纳入等级认定范围专业的考试合格人员由培训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实行统一编号。

(七)档案管理。承办培训机构按照“一期一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培训实名制信息台账,记录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及等级、班次、培训时间、合格考试成绩、联系方式等信息,将学员出勤、开班及结业照片、培训过程视频资料(每半天不少于2次视频记录,每次不少于1分钟)、培训补贴申请等佐证材料装订成册,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七、资金拨付

(一)资金来源。青岛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行动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二)资金申领。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和满意度调查情况申领补贴。将《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行动合格学员花名册》《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行动补贴申领表》、培训过程视频资料(每半天不少于2次视频记录,每次不少于1分钟),以及等级认定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培训学员等级认定结果或考试成绩等材料报核查工作专班初审。申领培训补贴时,培训学员应为在岗状态,对于已经离岗不再从事家庭服务的学员不给予补贴。

(三)受理审核。初审通过后,承办培训机构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报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行动补贴,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培训学员身份资格进行确认。由各归口部门对承办培训机构补贴申请进行联审,审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补贴公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拟享受培训补贴的承办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学员等信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审核、公示情况,直接将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行动补贴拨至承办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八、有关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协同推进项目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行动项目的统筹和协调,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培训项目的实施,市卫健委、市医保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病患陪护人员、长护险照护护理人员培训项目的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指导做好通用知识培训、育婴员、家政服务员(收纳与保洁)、健康管理员、家庭餐制作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各归口部门负责对所属培训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参与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项目补贴联审等工作。

(二)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时要求、培训进度等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通用知识培训项目不少于24课时,其中心理照护内容不少于8课时;技能提升培训项目不少于64课时,培训侧重实操训练,实操不少于40课时,实操训练以线下为主。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培训质量、培训进度动态调整培训计划。对培训机构随意缩减培训内容或减少培训课时的,不予安排考试。

(三)各承办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及区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制定疫情防控预案,配备疫情防控物资,在培训过程中严格执行戴口罩、保持间隔、常通风、勤洗手、定期进行环境消杀等防疫措施,灵活有序安全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培训。

(四)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行动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密切相关,对促进家庭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高品质生活意义重大。各归口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所属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登记,摸清底数和需求,要对培训监管到位,压实责任。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项目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得承担该培训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 年12月31日。




附件:1.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承办培训机构申报条件.doc

2.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承办培训机构申报表.doc

3.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项目2022年计划.doc

4.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项目学员备案花名册.doc

5.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项目开班备案表.doc

6.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项目课程设置表.doc

7.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项目合格学员花名册.doc

8.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项目补贴审核表.doc

9.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项目学员出勤簿.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医保局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附件1
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承办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其中,成立时间超过1年的需年检合格。申请培训职业(工种)应为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范围内或相关相近。
2.有满足申请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其中,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以上(或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具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有申请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设施和相应的实训材料;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疫情防控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申请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等级的理论教学和实操指导师资队伍,每个专业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授课教师,授课教师应具备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有与申请培训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材。
4.近3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以及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无违规收费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2

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技能素质提升

承办培训机构申报表

表一:

培训机构名称

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办学许可证号

颁证机关

开户银行

账号

申报职业(工种)

培训等级

培训人数

培训机构办学概况及培训工作业绩

培训内容

课程设置

教材名称

培训课时

教学设施

培训

场地

理论教室(平方米)

办公场所(平方米)

实训场地(平方米)

工位数

主要

实训

设备

设备名称

数量

型号

期实训人数

表二:

人员配备

理论

教师

 

年龄

文化

程度

职称或职业资格

联系电话

专(兼)职

实训

教师

管理人员

郑重承诺:近3年来,本培训机构无偷骗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等行为,并对本次填报的上述各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监管部门在以后的监管过程中,发现本机构虚假承诺或填报信息不实,不符合培训机构申报条件,被取消职业培训资质或限期整改,本培训机构愿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承诺人及职务:

     

说明:1.培训机构可根据上述表格内容自行添加更多详实内容。

2.培训机构拟开展多个职业(工种)培训的需按职业(工种)分别添报表一和表二。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