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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乡镇(街道)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乡镇(街道)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地从落实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暨耕地保护责任制入手,积极探索建立以乡镇(街道)为管理单元的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强化基层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大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防控和查处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市乡镇(街道)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乡镇(街道)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乡镇(街道)综合防控机制是落实政府土地管理责任的客观要求,将起到保护土地资源和防止违法用地挤占正常用地指标的双重作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下发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从严从紧的土地管理政策,把有效预防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发生作为落实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之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土地执法监管责任,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违法用地超过一定数量,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同时核减下一年度计划用地指标。
  建立乡镇(街道)综合防控机制是解决目前我市基层土地管理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经过连续几年的治理整顿以及卫星遥感检查等专项执法行动,我市土地管理秩序总体趋好。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地区仍然存在违法行为多发、高发以及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等问题;一些企业主以及个人乱占滥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部分乡镇以及村级组织土地法律法规意识淡漠,为谋求一时的发展和在任政绩,仍有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农村私人擅自占地建房以及利用产业结构调整违法用地的倾向性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引发大量的土地信访,进而影响到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造成了执法成本的增加和社会财富的浪费。
  建立乡镇(街道)综合防控机制是当前加强基层土地管理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实行综合防控,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变事后被动查处为事前主动防范,将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阶段、扼制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发案率。从去年推行的情况来看,成效较为显著。各地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在保护土地资源中求发展,在长效管理中抓效益,在积极预防中促和谐,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工作目标和防控原则
  (一)组织机构: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国土资源、城建、城管执法、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综合防控工作;要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控巡查网络,依托现有拆违人员力量,落实乡镇(街道)专门巡查人员和村(社区)防控巡查员,确保人员、经费、装备“三到位”。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乡镇(街道)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达到辖区内当年无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发生,新增土地违法行为发现率达到100%、制止率达到98%以上;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当年无被市以上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新增违法建筑拆除率达到100%。
  (三)防控原则。
  一是责任主体原则。各乡镇(街道)政府是综合防控机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综合防控工作负总责,并将防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村委会(社区)。
  二是齐抓共管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