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温政发〔2013〕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政办〔2016〕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全文失效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城区“优二兴三”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为温商回归创造有利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布局导向
以建设总部集聚区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的规划布局,加快总部楼宇的开发建设和功能改造,加强选商引资,吸引各类总部企业入驻发展,形成以杨府山滨江商务区、鹿城老城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新城、龙湾中心区、瓯海新城、瓯江口新区、空港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为重点,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集聚区。
二、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
3.在市以外的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不少于3家。下属企业是指总部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企业是指与总部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4.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来自市外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总部对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各项交易收入、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
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认定之前的两年内引进并注册登记的企业。
制造业和综合业态: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
现代服务业 (包含营销总部、结算总部、管理总部、投资总部等):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
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
建筑业(包含建筑工程、市政道路等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2)本地现有总部企业。
制造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现代服务业 (包含营销总部、结算总部、管理总部、投资总部等):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网络经济(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
建筑业(包含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施工等):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二)重点商务楼宇的认定。
申请重点商务楼宇认定的楼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楼宇内纯商务办公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的建筑面积)。
2.该楼宇上年度在市区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在该楼内缴纳的税收和房地产企业的税收)。
三、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总部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1.本意见实施后,新引进经认定的市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同比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同比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3.总部企业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50%以上应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装备、改进生产工艺或节能减排等方面。
(二)对重点商务楼宇的财政扶持政策。
1.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在市区纳税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且楼宇入驻企业对其服务质量满意度较高的,对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税收1亿元以上的楼宇,税收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0万元。
2.鼓励发展专业特色楼宇。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楼宇内入驻企业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的,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在享受前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一次性再给予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的奖励。
3.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改善楼宇设施条件、美化绿化楼宇环境、招商引资费用、奖励招商有功人员等方面。
4.对为发展楼宇经济提供优质服务,工作措施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街道办事处,按其辖区内重点商务楼宇获得财政奖励资金总额的10%,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三)重大项目在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扶持政策。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外温商回归的重大项目在市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及核算资格的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分支机构,可参照《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温政发〔2013〕70 号)执行。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新引进的省外总部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总部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总部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
(四)总部企业与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对省重点物流总部企业,按规定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六)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总部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1至3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七)总部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八)对合伙制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比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申报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