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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办发〔2007〕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2〕5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缓解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在《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5〕9号)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群众。
(二)政府主导、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并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的农村“三老”人员;精简职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含)内,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社会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二类救助对象,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三)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因家庭人员长期患病造成医药费支出已超出其家庭经济收入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社会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三类救助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帮扶措施:
(一)救助对象应当参加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各区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可以为一类救助对象发放适量金额的医疗救助卡。
(二)救助对象因患疾病,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其它救助后,家庭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具体病种根据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卫生厅公布的规定执行。
(四)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逐步实现即时救助,以提高救助的时效。
(五)各级政府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嘉兴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惠民医院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5〕69号)精神,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进行优惠和减免,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看病贵问题。
第五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一类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二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各种补(救)助之后,全年累计自负(不含自费,下同)医疗费用超过300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分段救助:
自负医药费用分段(元)救助比例(%)
300—20000(含)部分50
20001以上部分60
(二)二类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二个目录的医药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各种补(救)助之后,全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分段救助:
自负医药费用分段(元)救助比例(%)
5000-20000(含)部分40
20001-50000(含)部分45
50001以上部分50
(三)三类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二个目录的医药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各种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