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对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海渔计〔2017〕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渔业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保障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和“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一)非法从事电脉冲拖虾渔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渔业法》禁止作业方式的渔船;
(二)使用或随船携带电脉冲助渔设备、多层囊网拖网、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帆张网、地笼网、滩涂串网、珊瑚网的捕捞渔船;
(三)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
(四)登记在册的渔船其船舶所有人将该渔船船名号套用到其他未经渔业登记、检验的(故意套牌),或登记在册的渔船使用假船名号并从事渔业生产的(使用假船名号);
(五)暴力抗拒渔业执法检查的渔船;
(六)未获许可违法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渔船;
(七)因非法捕捞构成犯罪的涉案渔船;
(八)拒不接受“船证不符”整改的渔船。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一)禁渔期内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渔具的捕捞渔船,每次扣30%;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30%;
(三)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50%;
(四)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15%。
(五)使用或随船携带严重偏离农业部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网具(简称“密眼囊网”)的帆张网(单锚张纲张网)、拖网、单船有囊围网等海洋捕捞渔船扣10%。
三、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执行
(一)对象
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对象为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船所有权人(渔民)和渔业企业。
(二)条件
凡涉及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必须是下列情况之一:
1.对渔业违法违规或犯罪,已经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
2.对暴力抗法已经作出治安处罚,或已经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认定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