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2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5〕9号)规定,将第二部分中的 “政府给予参保对象缴费补贴。政府应补贴缴费标准按 ‘区片综合地价 ’中的区片划分确定,依据《关于市本级征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价 ”的通知》 (嘉政发〔 2004〕 6号 ),一级区片内 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农民,在农村劳动年限每满一年为其补贴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 15年;二级区片内 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农民,在农村劳动年限每满两年为其补贴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 15年 ”修改为 “政府给予参保对象缴费补贴。政府应补贴缴费标准按 ‘区片综合地价 ’中的区片划分确定,一级区片内 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农民,在农村劳动年限每满一年为其补贴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 15年;二级区片内 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农民,在农村劳动年限每满两年为其补贴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 15年 ”。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4〕23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范围
(一)安置对象。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安置名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人均农用地比例确定指标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确定的指标数依法产生安置名单,并按规定在本村公示安置人员名单。属地镇(街道)审查、公示、确认后报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审,按程序办理。
(三)安置时点。被征地人员安置时间起点为该宗土地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二、参加养老保险补助办法
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政府给予参保对象缴费补贴。
政府应补贴缴费标准按 ‘区片综合地价 ’中的区片划分确定,一级区片内 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农民,在农村劳动年限每满一年为其补贴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 15年;二级区片内 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农民,在农村劳动年限每满两年为其补贴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 15年。
(一)征地时,16周岁(含)以上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由属地政府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缴费,按应补贴缴费年限逐月缴费,最长不超过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政府应补贴缴费年限超过其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政府延缴至规定年限后,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其补贴缴费的剩余年限,在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待遇时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个月/年给予补助,由属地政府一次性发放。
在政府应补贴缴费年限完成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其本人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二)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 征地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属地政府按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标准,60周岁(含)以上人员一次性缴满15年后享受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待遇。其中女性在法定退休年龄后至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前仍需按年缴费,到达可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时,再一次性按照办理当年度增设档次标准缴满15年后,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按年缴费期间,由属地政府按当年度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月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
2. 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本人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选择参加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由属地政府按应补贴缴费年限按年缴费,在达到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时,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视不同情况,按照办理当年度增设档次标准由政府或个人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规定领取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待遇。其中女性:政府应补贴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在法定退休年龄后至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前的过渡期生活补助按前款规定执行;政府应补贴缴费年限不到15年的,其个人应一次性筹集剩余年限缴费费用,交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待遇领取年龄前的过渡期生活补助按前款规定执行。
参加增设档次城乡居保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按照城乡居保政策执行,同时由属地政府在征地时按15个月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放补助。
参加增设档次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遗属待遇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
三、参加医疗保险补助办法
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和缴费标准如下:
(一)参保办法。 1. 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并享受待遇。 2. 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年龄段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退休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医保相关手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劳动年龄段期间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待遇后,可按领取养老待遇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医保相关手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领取养老待遇后,可按领取养老待遇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医保相关手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补贴年限和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不超过15年的医保缴费年限补贴,补贴年限参照养老保险政府应补贴缴费年限执行。补贴资金由属地政府在征地时从专项筹集资金中一次性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由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