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3〕2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特别扶助金
(一)扶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并持有三级及以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市人口计生委另行制定。
(二)扶助标准
1.年满49周岁至59周岁的扶助金每人每月400元。
2.年满60周岁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仍发给扶助金每人每月400元,其他对象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政府每年一次性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
特别扶助资金的确认、公示和发放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同步实施,具体办法参照甬政办发〔2005〕111号文件。对于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对象,其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申请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不影响其原有待遇。今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经费来源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金来源按市定标准,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由市财政负担50%,县(市)级财政负担50%;其他县(市)区由市财政负担20%,县(市)区级财政负担80%。
二、一次性补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独生子女死亡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金不受该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限制。
三、再生育补助
要鼓励和帮助有生育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做好生育政策宣传,主动上门提供再生育审批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主动为他们提供再生育所需的各项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的失独家庭,通过辅助生育手术后依法再生育一胎的,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收养服务
遵循“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成长”原则,对具备收养人法定条件、有收养意愿并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子女申请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在办理收养登记时,除法定的有关费用外,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