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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2年2月13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三、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1999年6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四、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1年6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六、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