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2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
为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企业土地资产,优化企业投资环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国发〔2001〕15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年收益,是指国有划拨土地因地上房屋出租或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每年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
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年收益征收的管理工作,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办理土地年收益征收工作;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年收益收缴的管理工作,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具体办理土地年收益收缴工作。
规划、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年收益的征收工作。其中规划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在企业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年检时做好对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情况核查和土地年收益征收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年收益: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的;
(三)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国有土地,继续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年收益的。
五、国家、省、市对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创意、商品市场等用地土地年收益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属于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土地年收益的缴纳义务人。
七、《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0月1日实施)实施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已经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所在区(以下简称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可直接按使用现状征收土地年收益。《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