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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渔农办等单位关于舟山市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渔农办等单位关于舟山市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6〕108号规定,第二部分“各县(区)要设立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修改为“各县(区)要设立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第七部分(一)“对合作银行的鼓励措施。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本类业务。每年要将本类贷款年初余额10%的财政资金(政府年初存有年度担保专项资金的也包括在内)作为当年新增存款存入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支持”,修改为“对合作银行的鼓励措施。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本类业务,包括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足额和政府性存贷业务上的支持等”。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需修改。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渔农办、市财政局、市人行、舟山银监分局、省信用联社舟山办事处、人保财险舟山分公司、太保人寿舟山中心支公司、太保产险舟山中心支公司等单位制定的《舟山市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舟山市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市渔农办 市财政局 市人行 舟山银监分局 省信用联社舟山办事处 人保财险舟山分公司 太保人寿舟山中心支公司 太保产险舟山中心支公司

“十二五”将是我市渔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渔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需要大量资本。为有效缓解渔农民融资难问题,促进渔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推行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和新区建设要求,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建立以政府渔农村经济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财政担保专项资金作担保,以银行贷款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作主要风险保障,构建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机制,切实解决渔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我市渔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设立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

各县(区)要设立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县(区)财政投入,担保资金规模根据本区域扶持对象的贷款实际需求,按政府专项额度1:10比例分别确定并保证年度政府担保专项资金规模,用于为本县(区)的“政银保”合作贷款提供担保。

三、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的对象和要求

在本辖区内符合本区域渔农业产业导向的从事渔农业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渔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或已上规模而季节性资金调剂紧张,且信用较好的优质渔农业龙头企业、渔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股份制经济组织、渔农业经营大户、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个体渔农民。借款人为企业的,须在本辖区内注册,具有一年以上连续正常经营记录,且无欠逃税费和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其它不良记录。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