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发〔201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6〕108号
)规定,第二部分“各县(区)要设立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修改为“各县(区)要设立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第七部分(一)“对合作银行的鼓励措施。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本类业务。每年要将本类贷款年初余额10%的财政资金(政府年初存有年度担保专项资金的也包括在内)作为当年新增存款存入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支持”,修改为“对合作银行的鼓励措施。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渔农村‘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本类业务,包括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足额和政府性存贷业务上的支持等”。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需修改。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停止执行。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发〔2024〕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