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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公共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公共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文广新〔2016〕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文广旅体〔202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本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本级公共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丽水市本级公共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文化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公共文化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2013]22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省转移支付公共文化专项资金及市财政安排的市本级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市本级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和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生优先。着重将专项资金用于文化民生工程,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群众文化权益,构建广覆盖、普惠制、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二)先急后缓。资金安排先紧后松、突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务求实效。

(三)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注重效率和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应当实现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与群众的文化需求相适应,提高服务效果;

(三)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市博物馆(纪念馆)、市文化馆、市美术馆、市图书馆、市非遗馆、市农村应急广播调控平台、市文化市场管理平台、市文保单位等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指对前款所列各项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所发生的支出和市本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费用。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市文保单位等用于陈列布展的支出。

(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1.市博物馆、市纪念馆免费开放减收门票的补助;

2.市图书馆、市文化馆、市美术馆、市非遗馆等单位提供免费开放服务的补助。

(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1.特色文化品牌和文化示范项目建设的补助;

2.文艺精品工程打造(影视(动漫)艺术、视觉艺术、舞台艺术)等的补助;

3.全市性大型公益(重大节庆)文化活动的补助;

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补助; 

5.文化交流(对外文化交流、文化走亲)的补助

6.送戏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