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冀国税函〔2001〕32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10-10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出口货物退(免)税电算化管理二期网络实施工作已经开始,省局已经进行了相关软件计算机操作培训,并配发了部分硬件设备和软件,实施条件已经具备,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电算化管理二期网络的实施,是
出口退税管理日臻严密的需要,是健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加快
出口退税审批的重要措施,各市局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总局要求,从2000年1月1日起以后出口的货物,其
出口退税的审批一律使用新的审核软件,生产企业(包括可以办理
出口退税的“三资”企业)也必须纳入电算化管理。(此款已废止,
冀国税发〔2007〕150号)
二、各市
出口退税主管机关必须保证有三人以上从事
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要不断提高
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