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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林业局关于修订《温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资规发〔2024〕051号


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现将规范性文件《温州市林业局关于修订﹤温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林〔2018〕13号)》予以废止。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予以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7日
https://zrzyj.wenzhou.gov.cn/art/2024/12/3/art_1229129139_2036508.html

温州市林业局关于修订《温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林〔2018〕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资规发〔2021〕68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资规发〔2024〕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林业(农林)局、经开区海洋渔业与农林局:

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加大珍贵彩色树种苗木 培育力度,加快林木良种繁育和推广,提升林业重点工程苗木 保障能力,确保造林绿化用种用苗质量安全,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新植千万株珍贵树五年行动计划 (2016-2020年)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建设林业保障性苗圃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 苗生产经营档案和标签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7〕 85号)、《温州市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有关要求,现将修 改后的《温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1、温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2、温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

温加市林业局

2018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温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林业良 种苗木的质量,加快珍贵彩色树种的繁育和推广,提高林业苗

木供应保障能力,确保全市绿化造林建设安全,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新植千万株珍贵树五年行动计 划( 2016-2020年)的通知》、《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建设林

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和标签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温政办 〔2017〕85号)、《温州市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有关文件 规定,修改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经温州市林业局 公布,主要从事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珍贵彩色树种繁育、育苗 新技术推广示范,承担林业绿化造林育苗任务的苗圃。

第四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工作。

第五条经公布的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基础设施建设、珍贵树种育苗、林业重点工程用苗等项目扶持和绿化造 林苗木订单育苗任务,优先向省级部门推荐,享受省级财政补 贴和申报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

第二章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每个林区县必须建设一个以上市级林业保障性苗 圃’其他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各地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财政扶持、土地政策倾斜等激励机 制,建立定向供应的用苗保障机制。

除已列入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以外的原市级林业保障性苗 圃均需重新申报。

第七条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培育绿化造林苗木2年以上经验;

(二) 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亩,年容器苗生产能力一般 不低于30万株;

(三) 设施设备先进,有配套的轻基质容器育苗生产线, 有自动喷滴濯设施的温室大棚、荫棚等3千平方米以上;

(四) 管理规范,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 员或具有种苗质量检验资格人员;

(五) 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六) 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温州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二) 生产经营用地权属证明材料,租赁的圃地需提供今后使用期限还有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容器育苗生产设备和温室大棚、荫棚等购买或建设合同复印件,以及苗圃设施的照片资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