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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土地供应与管理的实施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6月24日)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场(库)供地管理,推进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布局,缓解交通“两难”问题,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7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推进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产业化发展的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4〕5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规划引导
  杭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相关工作。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布局和实际工作需要,因地制宜组织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选址论证,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明确供地方式
  (一)财政性资金或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停车收费标准按照政府定价执行。
  (二)社会力量投资(含可享受政府补助资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含配有商业公建的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
  (三)鼓励建设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属于出让土地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批准土地用途不作调整,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属于划拨土地,停车收费标准按照政府定价执行,土地性质可以保留划拨;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的,按年收取土地年收益,但土地不得转让、抵押。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受现状客观条件或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但符合城市规划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用地单位可以向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优化审批流程
  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要组织联席会议,对市区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进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单位利用自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建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后,由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年租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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