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台州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旅发〔2015〕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文发【2021】1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旅游局(委)、台州经济开发区旅游事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严格3A级旅游景区质量要求,建立和完善3A级景区管理与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品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按照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制定《台州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台州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doc
台州市旅游局
2015年6月8日
台州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景区管理水平,规范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和《省旅游局关于做好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权限下放的通知》(浙旅规划[2015]7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景评委”)授权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景评委”),自2015年5月1日起,负责全市3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外发布批准、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公告。
第二条 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及其各评定细则为依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以质量至上、以人为本、业态丰富、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自愿申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动态监管原则,不断提高3A级旅游景区发展质量,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第二章申请与评定
第四条 申请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景区,要严格按照“景观评估-创建辅导-组织评定-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并达到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式对外开放营业时间须满一年;
(二)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30万人次以上;
(三)生态环境优良,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科学合理,科学核定并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游客流量控制方案;
(四)旅游安全状况良好,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开业经营以来未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经营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良,近年来无重大投诉案件或重大负面事件;
(六)景区污水排放符合要求,土地使用和建筑设施合法;
(七)通往景区主要道路沿线和景区主要出入口可视范围内洁化、绿化、美化,彰显四边区域”环境面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五条 3A级旅游景区景观质量评估是3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前提条件和前置环节,严格按照《景观质量评分细则》,分景区自评、县级初评、市级评估三个程序进行。
(一)景区自评。申报3A级的旅游景区对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自查,对景观质量进行自我评估。自检认为景观质量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要求、各项条件通过创建可全面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可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通过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景评委提出创建申请,提交创建材料。创建材料包括景区总体情况、景区景观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创建工作方案(含计划任务书)、景观质量汇报等。
(二)县级初评。县级旅游局(委)对申报创建3A级旅游景区的景观质量和创建材料核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景区推荐至市景评委。各地旅游主管部门需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拟创建3A级旅游景区的数量和名单汇总上报市景评委。
(三)市级评估。市景评委组织采取资料审查、现场评估或评审会的方式,对各地推荐创建3A级旅游景区的景观质量进行评估,对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的科学性、有效性组织论证,形成评估报告。通过评估的景区列入创建预备名单并上报省景评委。未通过评估的创建景区,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六条 加强3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辅导。各创建景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开展创建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景评委。市景评委将根据景区创建工作进展和实际需要,对景区创建进行实地调研指导,对创建进度和计划任务书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第七条 规范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按照景区自评、县级初评、资料审核、专家评定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一)景区自评。创建对象对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和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自查。自检认为创建工作达到3A级标准要求,向县级旅游局(委)提出创建申请,提交创建材料。创建材料包括《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景区创建工作情况、细则一、二、三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创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县级创建辅导的书面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