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全文废止】
(2014年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清洁生产)
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包装物减量)
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果蔬菜皮减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
第十二条(低碳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十三条(绿色办公)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条(配套政策和标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
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必要时,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行辅助分类。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可以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减少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步骤,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报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进,并可以根据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章分类减量的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参与)
本市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与激励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
绿化市容、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