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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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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