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的通知
温公通〔202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的通知》 ( 温公通〔2022〕41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温公通〔2022〕41号规定不一致的,以温公通〔2022〕41号规定为准。
来源: 市公安局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温政办〔2020〕31号
)(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5号),就有关贯彻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才引进落户问题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可在市区城镇先落户后择业,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含随迁人员,下同)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下同);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4.人才办出具的分类人才认定证明。
(二)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在市区城镇先落户后择业,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4.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市区就业的其他人才,可凭以下材料,向市区城镇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者劳动合同;
5.资格或者学历认定的证明材料:
(1)属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的,凭市委人才办出具的认定证明;
(2)属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的,凭市科技局出具的认定证明;
(3)属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的,凭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认定证明;
(4)其他由区级党委政府或市级职能部门核准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凭相关批准文件。
二、关于亲属投靠落户问题
(四)未成年子女投靠市区家庭户口父母的,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迁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4.父母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需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投靠非抚养方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以及离婚后回原籍落户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供未婚声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指能够证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材料,如伤残证明、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书等)。
(五)夫妻一方投靠有市区家庭户口配偶的,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迁移人和被投靠人夫妻关系证明。
(六)父母投靠市区城镇家庭户口的成年子女的,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迁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七)成年子女投靠(照顾)市区城镇家庭户口父母的,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迁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三、关于居住社保(就业)落户问题
(八)在市区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明(夫妻、子女、父母可以互相凭对方产权房屋落户,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予办理;房屋有共有人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证明;因特殊原因房屋未办理不动产证明但确已入住的,可提交购房全额发票和房屋确已交付并实际入住证明);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迁入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市区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九)在市区城镇公共租赁房屋实际居住并具有使用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共租赁房屋的使用权证明;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十)在市区城镇已登记备案租赁私房实际居住满2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
3.落户地证明(此类情形,可在租赁房屋落户,也可在市区城镇投靠亲友或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落户;其中在租赁房屋内落户的,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利人同意证明,并核查确认该房屋未登记户口;投靠亲友的,需提交迁入户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和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十一)在市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就业2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并持有市区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凭证;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凭证;
5.本人的《浙江省居住证》;
6.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十二)在市区城镇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具有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商业、办公用房不立家庭户,可在当地公共集体户落户或者投靠亲友;投靠亲友的,提交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5.个人完税证明;
6.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十三)在市区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退役证明;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四、关于政策性落户问题
(十四)被录用或调入市区的在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市区城镇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公务员(参公)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转任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核表、流动审批表等(具有其中一项即可);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十五)经批准的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军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批准随军证明;
3.军人工作证;
4.干部或者士官的任命书;
5.结婚证;
6.部队出具的房屋调配证明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7.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十六)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引进的运动员,可凭下列材料,向引进单位集体户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移人为未成年人的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具的同意户口迁移报告;
3.市体育局出具的审核批准意见;
4.集体户户口簿和单位同意集体户落户证明。
(十七)市区大中专(技工)院校新生入学后,学校可凭下列材料,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新生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
1.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名册;
2.学校集体户口簿及同意集体户落户证明;
3.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十八)市区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户口已经迁至省内学校现要求迁回的,可凭下列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1.迁移人居民身份证(退学、肄业的凭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迁移证);
2.正常在读的需出具本人申请、学校在读和同意迁出证明(退学、肄业的凭退学文件和肄业证书);
3.迁移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4.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十九)被评定获得荣誉称号未超过3年(36个月)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以下材料,向市区城镇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荣誉认定证明材料:
(1)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凭市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者批文;
(2)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凭市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者批文;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凭获奖证书或或者批文(被记见义勇为一等功、二等功的,可在市区范围内按规定选择落户,被记三等功的,应在事迹发生地申请落户);
(4)获得“最美温州人”荣誉称号的,凭市委宣传部或市文明办出具的认定证明和获奖证书;
(5)获得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凭市文明办出具的认定证明;
(6)获得省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凭市妇联出具的认定证明;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二十)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下同),可凭下列材料,向市区城镇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市红十字会出具的认定意见书和证书;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五、关于迁入人员落户地确定问题
(二十一)落户顺序:根据《
规定
》第九条和《浙江省常住户口管理规定》,除投靠、居住落户等迁入地户口登记地址明确的户口迁移外,户口迁入市区人员按以下顺序确定迁入地户口登记地址:
1.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市区城镇地区的自有产权住宅;
2.公租房或者符合条件的租赁私房;
3.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家庭户;
4.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酒店式公寓集体户)、公共集体户;
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及其随迁人员,在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的,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市区单位集体户落户;迁入人员挂靠亲友或者集体户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有住房或符合投靠条件后,应当及时迁出。
迁入地房屋已被拆除的,不予办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