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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西湖龙井茶基地征用工作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西湖龙井茶基地征用工作的意见

杭政函〔2006〕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严格控制和规范西湖龙井茶基地(含后备基地,下同)的征用,依据《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范围划区定界的通告》(杭政函〔2004〕57号),现就加强和规范西湖龙井茶基地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用条件
  (一)征用西湖龙井茶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基地,必须是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无法避让确需征用的。
  (二)征用西湖龙井茶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基地,必须是市级以上重点基础建设设施无法避让确需征用的。(三)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必须先补后征,在被征用区域内按相应等级补足,并妥善处理好与被征用地茶农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征用流程
  (一)建设单位申请。
  (二)申请受理:征用西湖龙井茶一级保护基地范围内基地的,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征用西湖龙井茶二级保护基地范围内基地的,由西湖区农业主管部门受理。
  (三)现场考察: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区农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现场踏勘、面积核查、规划线确认。
  (四)环境评价: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区农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作出农业环境评价。
  (五)上报审核: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区农业主管部门完成前三项流程,并由被征用地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分别上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西湖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六)上报审批: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