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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管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宅基地使用权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采取措施,切实推进这项工作。
  二、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对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1.因继承地上房屋,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
  2.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所在区、县(市)政府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依法审批面积,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宅基地登记时予以分类处理: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9号)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四)其他规定。
  1.由于村庄内部道路建设或通行需要、居住拥挤等原因经批准增补宅基地而形成两处宅基地,其合计面积符合所在区、县(市)政府相关规定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合计面积超出相关规定的,对超出部分不予登记。
  2.通过合法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按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面积超出相关规定的,对超出部分不予登记。
   3.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审批取得宅基地,后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因工作、学习等原因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其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面积超出相关规定的,对超出部分不予登记。
  4.为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等安排的宅基地,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部分不予登记。
  5.原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宅基地,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或者已领取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但能有效证明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按其实际使用面积换发或补发土地证。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地上住宅房屋权属不清的;
  3.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按照本款第(三)条第2、3点处理的宅基地超占面积情况除外;
  4.农村村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的;
  5.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和必备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程序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等。
  (一)地籍调查。
  地籍测绘由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根据地籍调查结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宅基地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各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权属调查。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地籍调查要求执行。
  宅基地使用权应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不得因户籍分立或房屋分割等原因分宗,涉及分家析产的可按共用宗处理。
  市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应按照土地测绘管理的要求,做好地籍数据和地籍编号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区、县(市)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申请。
  1.符合下列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
  (1)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
  (2)符合继承房屋条件的宅基地使用人;
  (3)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购买、调剂、交换房屋的宅基地使用人;
  (4)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宅基地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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