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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审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审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发改农经〔2010〕6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协调纪要(〔2009〕54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审核办法》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审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协调纪要([2009]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浙江省低丘缓坡重点区块开发规划(2010-2020年)》的耕地垦造重点区块,适用本办法。
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不适用本办法。
低丘缓坡耕地垦造非重点区块项目的审核,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发改部门是浙江省低丘缓坡耕地垦造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的审核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对耕地垦造重点区块开发为农业用地的审核并出具意见;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省发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