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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7〕77号),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进一步防控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所有化工园区(包括含有化工区块的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和经济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以及市县政府同意设立的化工生产企业集聚区,下同)内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0年底前改造达标或关闭退出。化工园区外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2018年底前启动,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2020年底前启动,2025年底前完成。列入退出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整体退出。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工作安排。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分3个阶段实施。

1.部署阶段(2018年1—2月)。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层层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2.摸底评估阶段(2018年3—6月)。各设区市政府明确县域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同时对所有化工园区开展摸底评估。

3.企业搬迁改造阶段(2018年7月—2025年11月)。省经信委、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和督查推进。各设区市政府组织做好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区域安全风险的承载能力,提出鼓励、限制和退出发展的县域名单,经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鼓励和限制发展的县域,要完善产业发展、安全发展、环境保护等各类规划,科学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和运输干道,推进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和医疗救助一体化管理。配套和保障功能不完善的县域,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限制发展的县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鼓励对现有产业进行改造提升。退出发展的县域,严禁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能源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全面摸底评估。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及列入退出发展县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案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搬迁入园、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对当地所有化工园区开展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现状、发展前景进行科学分析,明确可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

(三)合理编制实施方案。各设区市政府要依据各类规划,立足产业发展实际,在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其所在地方政府意见后,统筹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