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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22〕2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高校:

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五条  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开招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事业单位负责,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未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第七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资格条件;

  (四)考试;

  (五)考察和体检;

  (六)公示和备案;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第八条  招聘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或人员控制总量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第九条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核定的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岗位数量及空缺情况;

(二)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数;

(三)招聘工作组织;

(四)招聘时间安排;

(五)招聘方式;

(六)招聘工作纪律及咨询、监督电话;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经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扩大事业单位专项招聘范围。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合理确定专项招聘计划。

第三章  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第十三条  招聘公告应当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相关网站发布,同时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情况;

(二)招聘岗位、人数;

(三)应聘资格条件;

(四)报名方法、招聘方式、时间安排、考试、考察和体检等相关要求或信息;

(五)咨询、监督电话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第十五条  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发布长期招聘公告,长期招聘公告应当明确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  招聘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与岗位需要无关的限制性条件。

招聘岗位专业条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名称参考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准确规范表述。

第十七条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同意并在同一范围发布补充公告,视情延长报名时间。

第四章  审查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确需实行现场报名的,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一条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招聘公告确定的资格条件,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尺度。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即取消应聘资格。

第二十三条 考试须形成有效竞争,原则上按照岗位招聘计划的3倍确定开考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或取消招聘岗位。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或确实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不设或降低开考比例。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试题命制、试卷印刷、试卷运转、考试组织、试卷评阅、成绩发布等重点环节。

第二十五条  考试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统一性与多样性,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科学确定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考试应当划定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  招聘初、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增加专业能力测试。

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采取答辩、试讲、面谈交流、专业测试等方式,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也可以采取考察的方式。

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般采取专业笔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

笔试应当按照岗位类别、特点,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等。考试内容、科目、类型等由考试组织单位确定。

第二十七条  面试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面试的原则、考试内容、组织方式、程序、时间、地点、评分标准、成绩计算方法、考官及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纪律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面试信息须在面试前告知考生,主要包括面试时间、地点、测评方式、考试纪律、须携带的证件及其他应知信息。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7人,非招聘单位考官不低于50%。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考官不低于50%。

第三十条  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经验,熟悉公开招聘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恪守规范。

第三十一条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照不低于1:3不高于1: 5的比例,根据招聘岗位和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取消招聘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实有合格人数确定。因放弃或取消面试资格造成的空缺,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根据岗位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面向社会公布。同一岗位的考生应当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面试。

第三十二条  面试成绩须经主考官和考场监督员签字确认,每个岗位或每场面试结束后,当场向面试人员公布面试成绩。

第三十三条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4:6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