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人社发〔2010〕2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0〕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改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根据省领导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感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步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对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作出了明确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深入学习国家和省医改文件、中央和省领导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一事关民生的大事进一步做实做好。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环节。这几年,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取得显著成效,但发展还不平衡,上半年全省有3个市没有实现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的目标。要加大扩面推进力度,采取积极措施,将没有医疗保障的城镇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要突出扩面重点,着重做好大中小学生的参保工作,努力提高参保率。
三、明确目标,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改文件要求,减轻群众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明确目标,稳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是要提高封顶线,年内所有统筹地区都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