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舟财行〔2017〕48号
各县(区)财政局,功能区管委会,市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现将《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浙财行〔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条款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各项标准执行,且该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标准。
本《
通知》中的“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舟山市区(含定海区、普陀区)。
二、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三、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被抽调离开常驻地参加集中办公的,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四、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在常驻地内偏远地区执行公务,相关费用报销规定如下:
1.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在金塘、册子、富翅、里钓等通过高速路桥连接的岛屿和距离本岛船程半小时以上的悬水岛屿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餐40元标准补助,包干使用(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在本岛内交通不便的区域和距离本岛船程半小时以内的悬水岛屿等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餐40元标准补助,包干使用(1天不超过一餐,早餐不补);公杂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补助,包干使用。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半。
2.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偏远地区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岛际间水上公共交通费用,凭公共交通票据按实报销。所发生的陆上交通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不再报销。
3.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偏远地区执行公务,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4.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内偏远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