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2014年7 月1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 号公布根据202 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 序开展, 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洲际和全国、 全省性的综合性体育竞赛,行业体育竞赛,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 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主 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第三条 体育竞赛活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竞赛活动安全.
第四条体育竞赛活动应当按照谁审批 (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与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体育竞赛计划时,应当统筹各项费 用支出,列支相应经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体育竞赛活动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竞赛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竞赛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竞赛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竞赛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外事、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城市管理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活 动的相关保障工作.
鼓励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参与体育竞赛活动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
(以下统称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对社会普及程度高、市场潜 力大的体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 区域性俱乐部联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优化社会体育活动发展的政策环境,大力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加强各级体育总会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鼓励开展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九条发起体育竞赛的组织或者个人 (以下统称主办方),具体承担筹备、实施体育竞赛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 (以下统称承办方)以及为体育竞赛活动提供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和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或者个人 (以下统称协办方),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对下列事项做出约定:
(一)体育竞赛活动具体工作分工;
(二)体育竞赛活动安全责任;
(三)体育竞赛活动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
(四)体育竞赛活动转播权和标识、图片、视频等权益归属;
(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活动, 举办健身气功、
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竞赛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省举办体育竞赛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二)举办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疾人运动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各行业单独或者联合申办的全省性体育竞赛活动,包括山东省全民健身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全省学校体育联赛等,由 申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体育、民族、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举办全省性单项体育竞赛活动,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设区的市、县 (市、区)、乡镇、街道举办区域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向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体育竞赛活动重大事项,应当事先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赛事需要的接待、交通、通信和安全等基础设施;
(二)符合安全、医疗、消防、气象、应急救援要求的场馆、
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等;
(三)与竞赛类别、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
裁判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与竞赛类别、规模相适应的竞赛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五)大型体育竞赛活动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