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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大地税函〔2009〕14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9-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结合大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发〔2008〕83号)第一条规定,市局决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及缴税期限,现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90日后的次月前15日内。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