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发〔2007〕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暂时保留。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确保重点项目依法依规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36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依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总体良好,推进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重点建设项目选址随意性大、土地利用粗放浪费、征地补偿不到位,甚至边批边建、未批先建、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影响了我省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重点建设项目事关国计民生和发展全局,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有利于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浙江”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规范有序推进。
二、切实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管理。项目选址、用地规模要充分论证,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原则上执行下限标准,从源头上控制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加强重点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安置工程的审核管理,从严控制配套工程、安置工程的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搭车”用地等违规现象。
(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